国外同性婚姻国内不认,德国一男子诉诸法庭“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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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白网
2010-06-16

6月15日,德国柏林的行政法庭就一名在国外登记同性婚姻的男子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虽然法庭仍不承认该男子的同性婚姻,但也裁定其同性婚姻在德国可被承认为同性伴侣关系。

发起诉讼的男同性恋者是37岁的安得雷斯-博特切尔(Andreas Boettcher),他于2006年7月与在一起长达17年的西班牙籍同性恋伴侣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登记结婚。博特切尔持有加拿大的结婚证书,西班牙政府机构也出具了博特切尔是西班牙公民婚姻配偶的证明,但博特切尔的婚姻状况在德国仍只被承认为单身,德国政府机构的理由是本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承认在国外登记的同性婚姻关系。

行政法庭在裁决中认为,德国的地方登记机构至少应承认原告存在同性伴侣关系。法庭支持政府方面不承认原告的同性婚姻,但也认为原告在加拿大缔结的同性婚姻应等同于德国的同性伴侣关系。法庭还裁决说,本次裁决结论适用于所有在国外合法登记同性婚姻的德国人。

原本希望享有同性婚姻平等权利的博特切尔对本次裁决结果表示接受,他说:“我也可以继续上诉,但那将会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至少我达到了最基本的目标”。

在德国,承认同性民事伴侣关系的法律从2001年起生效,合法登记的同性恋伴侣享有与异性婚姻配偶相似的诸多法律权利,包括伴侣财产继承权、医院探视权和领养孩子的权利,但同性恋伴侣无权享受异性婚姻配偶的纳税优惠。(文稿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爱白网”)

6月15日,安得雷斯-博特切尔在法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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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话说将来到国外登记结婚,归国后是不是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呢?:yc_34:
要不争取做个“外国人”吧。

是的 一切是以本国法律为基础的
其他的还好 但是没有税收优惠这一点很郁闷的 差佬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