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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鹏
8月11日,在我国台湾桃园县,同为佛教徒的台湾女同性恋情侣美瑜和雅婷,依照传统佛教仪式举行婚礼。婚礼沿循佛教传统仪式,包括讲道、唱经以及僧侣祝福,两人在仪式上交换信物。据悉,在台湾,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这是台湾佛教界主持的首对同性恋婚礼,标志着佛教对同性恋的态度转变。主持婚礼的昭慧法师,同时也是台湾玄奘大学的教授,她表示,“佛教并不禁止同性恋,人与人之间维持关系已难矣…不管性倾向是什么,我们为何还要如此吝啬,去嫉妒两个想结婚的人?”
这场看似“惊世骇俗”的“佛化同性婚礼”引起了社会人士的关注,有人反对,也有人赞叹。然而,值得我们更加深入思考的是:宗教对同性恋的态度曾经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台湾佛教界态度的转变又会引发其他宗教怎样的反应?
其实,倍受争议的同性恋不过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正如网络上一句话所描述的:“我爱你,只不过爱上一个刚好和自己同性别的人。”上世纪初,世界医学界否定了同性恋性取向与道德相关的观念。医学专家认识到,同性恋是人性的一种自然流露,并非内心的扭曲,应尊重他们个性化情感的发展。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
同性恋行为自古以来就存在,不同宗教对其的态度是有差异的。亚伯拉罕宗教把同性恋视为一种罪恶,而佛教、道教以及其他一些宗教则把所有形式的性行为都看做是对精神生活的干扰,但是没有强调性取向的对象。在西方社会,认为同性恋行为有罪的观念也是在12世纪后才有的。大约从12世纪后半叶开始,对同性恋的敌意出现在通俗文学中,并最终传播到神学和法律文献中。在对任何异端都不宽容的13、14世纪,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颁布新宪法,规定对进行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判处1到4年的监禁。1939年,纳粹政府颁布法律禁止同性性行为,数以千计的同性恋者被监禁并死在集中营里。
今天,虽然在一些受原教旨主义影响的国家,仍然认为同性关系是一种性变态,并加以刑罚,但有越来越多的世俗社会开始接受同性恋的现象。目前,宗教群体依然是反对同性恋的主要力量。
在此背景下,台湾佛教组织在同性恋婚姻尚未合法化的情况下主持同性恋婚礼,不仅打破了宗教界的“坚守”,也超越了世俗法律的“顾虑”。显然,作出这一举动既与佛教教义有关,也与佛教适应俗世、创新发展认知有关。佛陀的中心教义是“有因有缘”的“缘起论”,这样看来,同性恋现象不过是缘起的结果。而且根据经典的记载,佛陀对待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标准是一样的。从台湾佛教组织的实践来看,对同性恋的认知也早已获得突破。台湾大学杨惠南教授在对台湾唯一的男同性恋佛教徒社团——童梵精舍的调查中发现:他们主张同性恋佛教徒也有信仰佛教、修行、出家、成佛的权益,戒律应适应时代改变。
从长远来看,台湾的首个同性恋佛化婚礼对其他宗教所带来的冲击是深远和重大的。无论宗教的经典有多久远,教义有多深奥,其生命力还是在于人类的生存和当下人间的需要。认识和接受人们的正常需要,为人们提供最宝贵的来自超自然力量的理解、鼓励和引导,是宗教的社会价值所在。随着个体自由的扩展和社会现象的演变,宗教需要适时地改变原有信条,创新原有观念。那些及早实现了自我突破的宗教或教派,就会赢得更多信众的尊敬。宗教的宽容和进步就是在这样一个相互竞争和自我创新的过程中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