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务部门决定制定同性伴侣法 保障同性恋权益

前年11月,一群民众上街反对修改“民法”。一对女同性恋在会场旁接吻,表达不同的立场。

中新网7月19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上月底以5票对4票,判决同性婚姻适用于全美各州;台当局“法务部”鉴于世界司法潮流及民意逐渐改变,决定制定“同性伴侣法”,保障同性恋者法律权益。

台“法务部长”罗莹雪表示,先立同性伴侣法,待民意适应再制定同性婚姻法,还是一步到位,直接制定同性婚姻法,将上“立法会”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I-voting)让民众票选,作为未来立法参考。
“同性伴侣”指两人是“雷同”夫妻关系,彼此间互负并享有如同夫妻间的继承、扶养等权利及生活费用负担、忠贞义务,至于同性伴侣能否收养子女仍待讨论;“同性婚姻”指的是双方关系等同于“完全”的夫妻关系。
台“法务部”指出,政策上先定调制定“同性伴侣法”专法保障同性恋者,未来如果I-voting票选结果是要直接立同性婚姻法,“法务部”将分批作民调,视民调结果,也不排除就直接定“同性婚姻法”,目前已积极搜集境外立法例子,研议分析可行性。
台“法务部”认为,境外多采渐进式立法,台湾亦不应躁进,宜先制定同性伴侣法,以减少制度变革所产生的冲击及社会成本;对同性伴侣制定专法,至少可以保障同性伴侣间的医疗同意权、家属权、扶养权、以遗嘱指定将遗产遗赠给同性伴侣的财产权益等。
据了解,台“法务部”前年委托学术构民调,53.7%的受访者同意同性者可结婚,61.1%受访民众赞同同性结婚者可收养小孩,67.9%的受访民众认为同性结婚家庭收养的小孩会受到影响。

http://www.chinanews.com/tw/2015/07-19/7413845.shtml